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年終獎金相關證明,被告應提出合法解除僱用契約相關證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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