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
達回証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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