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秩易字第二一號
移
被移送人 朱正傑
右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馬
警分三字第二三六四九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二十一日馬警分三字第二三九三九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朱正傑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朱正傑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科處
罰鍰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一件、送達證書二件作為釋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