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乙○○○○申木材行
  送達代收人  徐鴻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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