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四四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規定,觸犯同法第七十七條之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法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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