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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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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