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蔡淑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 伊執 有訴外人 林梨卿 所簽發,經由訴外人龍呈工業社即 林陳秀碧 背書,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六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現被
告業已承擔林陳秀碧所應負擔之前開票據債務,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
證。被告自認系爭支票之背書章確為龍呈工業社之印章及概括承擔林陳秀碧所
有債務之事實,惟辯稱系爭支票之背書係訴外人即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 林春生
偽稱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份貨款票據所蓋龍呈工業社之背書印章不清楚,而向被
告之弟 林偉平 借出龍呈工業社之印章補蓋,進而盜用龍呈工業社印章在系爭支
票上背書,實則龍呈工業社並未在系爭支票上背書等語置辯。按背書人自認支
票背書印文之真正,依票據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其抗辯印章被盜用,即應就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雖主張系爭
支票之背書印文係訴外人林春生偽稱其與被告之貨款票據所蓋龍呈工業社之背
書印文不清楚,而向被告之弟林偉平借出龍呈工業社印章,進而盜用該印章在
支票上背書等語,然經本院傳喚證人林偉平到庭證稱:林春生借走之龍呈工業
社印章係卷附票據JA0000000號支票即被告自稱與林春生有業務往來
之支票背書印章,並非系爭支票之背書印章等語,顯見並無被告所指林春生向
林偉平借走印章後於系爭支票上盜蓋背書印文之情形,另被告雖聲請本院傳喚
證人林春生、 謝秀玉 、林梨卿證明系爭支票背書印文係遭林春生盜蓋之事實,
然經本院依被告陳報之地址傳喚證人到庭,均未能合法通知,且被告所指林春
生借走印章後於系爭支票上盜蓋背書印文之事實,業經證人林偉平陳明並非同
一顆印章而足以證明盜蓋事實並不存在,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前開證人已無傳
喚之必要,併予說明。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印章被盜用之事實,揆諸前開說明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背
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責任;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
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四百三十萬七千
零五十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得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票號│提示日│
││年月日│││(新臺幣)││年月日│
├──┼───┼───┼─────┼───────┼──────┼───┤
│一│⒓│林梨卿│龍井鄉農會│陸拾捌萬伍仟柒│FA0000000│⒓│
│││││佰叁拾元│││
├──┼───┼───┼─────┼───────┼──────┼───┤
│二│⒈⒉│同右│同右│伍拾陸萬壹仟柒│FA0000000│⒈⒉│
│││││佰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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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⒈⒐│同右│同右│柒拾貳萬叁仟伍│FA0000000│⒈⒐│
│││││佰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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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⒈⒘│同右│同右│陸拾捌萬叁仟伍│FA0000000│⒈⒘│
│││││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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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⒉⒏│同右│同右│捌拾玖萬貳仟伍│FA0000000│⒉⒏│
│││││佰元│││
├──┼───┼───┼─────┼───────┼──────┼───┤
│六│⒊⒍│同右│同右│柒拾陸萬元│FA0000000│⒊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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