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二О九號
抗 告 人 甲○○
即被處罰人
右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裁定後,業於同日聲明捨棄抗告權,此有筆錄在卷可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
十二條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已喪失抗告權,竟又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