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