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花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花簡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665、3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收受之贓物諾基亞廠牌行動電話1支,業經被告甲○○交予警方,並已發還被害人 楊容欣 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供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附卷可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