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號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蘇柏欣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 律師
黃鉦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追加被告 江郁蕙
曾薰誼 許芳禎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黃鉦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呂麗玉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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