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4號抗告人 吳橞霓
吳櫂笙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逸文 間因10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