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蕭慶珍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被告 蕭耀森 被告 蕭耀松 被告 蕭献章 被告 蕭家順 被告 蕭榕任 被告 蕭榕樹 被告 蕭榕良 被告 蕭家珍 被告 蕭萬卿 被告 蕭如謙 被告 蕭如虎 被告 蕭素芳 被告 蕭輔俊 被告 蕭輔鴻 被告 蕭合成 被告 蕭閔鐘 被告 蕭耀堂 被告 蕭耀文 被告 蕭萬恭 被告 蕭萬禧 被告 蕭萬調 被告 蕭如信 被告 蕭如墩 被告 蕭家平 被告 蕭瑋岷 被告 蕭琮閩 被告 蕭琮傑 被告 王連崧 上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追加被告 蕭陳招 (即 蕭木根 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蕭秀盆 (即蕭木根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蕭輔麟 (即蕭木根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蕭香 追加被告 蕭輔祥 (即蕭木根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石秀珍 追加被告 謝美英 追加被告 蕭珮如 追加被告 蕭素君 追加被告 蕭素珊 追加被告 陳蕭麵 追加被告 陳蕭合 追加被告 龍蕭謹 追加被告 鍾蕭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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