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政霖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最高法院甫於民國109年8月11日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如何適用,做成刑事庭會議決議,故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是否可為實體判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檢察官所起訴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原起訴被告販賣毒品部分,則依原訂期日宣判)。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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