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徐勝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增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各個被告請求之數額)。
二、請求原因事實(被告占有何人所有何筆土地?如有租約,租約內容為何?事實欄所列新臺幣619萬2,000元係如何計算?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