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上治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蘇柏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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