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飛指定辯護人俞百羽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被訴於民國109年4月4日、109年
4月8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