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洪淑珍
黃洪美金 洪樹煌 洪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洪淑珍、黃洪美金、洪樹煌各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原告洪財福為200萬元,原告洪淑珍、黃洪美金、洪樹煌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洪財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68,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南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