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其中五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標示為HR(+)者,合計淨重肆拾陸點叁貳公克(包裝重叁點陸壹公克、純質淨重拾柒公克);另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標示為HR(-)者,含極微量海洛因成分,淨重伍拾點陸玖公克(包裝重零點捌壹公克)】、壹包(淨重壹點叁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純質淨重零點伍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合計總淨重共壹佰壹拾貳點捌叁公克、驗後餘重共壹佰壹拾貳點陸伍公克)、大麻壹包(淨重拾伍點柒玖公克、包裝重貳點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及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九十二年度執他字第八一七號被告甲○○、乙○○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扣案之海洛因六包毛重一百零二點五公克、一點六公克;安非他命一百十九點六公克及大麻一包毛重十八點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及大麻等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附表:
┌──┬────────────┬────────┬───────────┐│編號│查獲毒品及數量│保管字號│鑑定報告│├──┼────────────┼────────┼───────────┤││海洛因五包經標示為HR(│89年度白保管字│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一月││一│+)者,合計淨重46‧3│第169號(見臺│十八日(90)陸(一)│││2公克(包裝重3‧61公│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字第90134881號│││克、純質淨重17公克);│察署八十九年度偵│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一包經標示為HR(-)者│字第七一九九號偵│第88頁)│││,含極微量海洛因成分,淨│查卷第44頁)││││重50‧69公克(包裝重│││││0‧81公克)│││├──┼────────────┼────────┼───────────┤││海洛因一包,淨重1‧34│89年度白保管字│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一月││二│公克(包裝重0‧24公克│第168號(見臺│十八日(90)陸(一)│││、純質淨重0‧55公克)│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字第90134883號││││察署八十九年度偵│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字第七一九九號偵│第86頁)││││查卷第47頁)││├──┼────────────┼────────┼───────────┤││大麻淨重15‧79公克(│89年度白保管字│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一月││三│包裝重2‧46公克)│第169號(見臺│十八日(90)陸(一)││││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字第90134882號││││察署八十九年度偵│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字第七一九九號偵│第87頁)││││查卷第44頁)││├──┼────────────┼────────┼───────────┤││安非他命六包(編號1─6│89年度安保管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四│)合計總淨重共112‧8│第882號(見臺│90年5月10日刑鑑字│││3公克,驗後總餘重112│灣新竹地方法院檢│第42244號鑑驗通知│││‧65公克│察署八十九年度偵│書(見本院九十年度訴字││││偵第七一九九號偵│第八十七號刑事卷第57││││查卷第45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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