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59號
原   告  匯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被   告  張國雄
       林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月紅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以贈
與為原因向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國雄積欠原告現金卡欠款新臺幣(下同)
68,980元及利息,業經原告取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
促字第1701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詎被告張國雄
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起訴狀之聲明誤
載為10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
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林月紅。經查,被告2人為夫妻關
係,被告林月紅應知悉被告張國雄之負債狀況,且被告間移
轉系爭不動產與被告張國雄債務償還履行困難之時間點密切
接合,難謂被告張國雄無脫產之惡意。是被告張國雄將僅有
之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林月紅,自有損原告債權。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回復為被告張國雄所有部分係
贅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在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被告張國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
申請書暨附件影本乙份在卷可稽,被告既未到場或提出書狀
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害及債權,係指因債務人之
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換言之,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
積極地減少財產,或消極地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
不能、困難或遲延之狀態,均屬適例。查被告張國雄明知其
負欠原告債務無力清償,竟將其名下惟一最具價值之系爭不
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林月紅名下,自陷於無
法繼續清償債務之情況,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動產取償,客
觀上顯然已害及原告債權。基此,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
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於詐害債
權行為無訛。是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撤銷前述詐害
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林月紅將之回復原狀,洵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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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土地坐落│││││登記原因(│登記日期│
├─┬──┬──┬─┬───┤地│面積│權利│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行為)│(物權行│
│縣○鄉鎮○段│小│地│目│(平方│範圍│收件年期│、原因發生│為)│
│市○市區○○段│號││公尺)│││日期││
├─┼──┼──┼─┼───┼─┼───┼───┼───────┼─────┼────┤
│彰│伸│伸││0328│││10000│彰化縣和美地政│贈與、101│101年8月│
│化│港│南││-0000│建│953│分之│事務所101年彰│年8月8日│30日│
│縣○鄉○段│││││157│和資字第524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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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登記原因(│登記日期│
│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面積│權利│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行為)│(物權行│
│││落地號│(平方公尺)│範圍│收件年期│、原因發生│為)│
│││││││日期││
├────┼────┼───┼──────┼──┼───────┼─────┼────┤
│彰化縣伸│彰化伸港│彰化縣│第3層60.07、│全部│彰化縣和美地政│贈與、101│101年8月│
│港鄉伸南│鄉建興二│伸港鄉│總面積60.07││事務所101年彰│年8月8日│30日│
│段00269│街56巷1│伸南段│、附屬建物:││和資第52460號│││
│-000建號│號3樓│0328│陽台12.26│││││
│││-0000││││││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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