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偉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
仟壹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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