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榮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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