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 告 侯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