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相 對 人  郭純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漏未檢附所欲
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
正擬向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該通知已於民
國104年2月1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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