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33號
原   告  游展榮
被   告  李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0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闖紅燈違反號誌管制行駛,不慎碰撞原告
所有並由其本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修復系爭車輛,
因此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且須另行支
出拖吊費用3,500元、代步車費用37,000元,並受有交易性
貶值100,000元之損失,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而受有合計
420,5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42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及發
票原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製作之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事故照片附
卷可稽(卷27-41頁);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惟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
主張。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維
修費用280,000元之其中225,576元係屬零件費用(參卷51頁
背面),系爭車輛係於2012年9月(即民國101年9月)出廠
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6年7月12日止,使用期間為4年
11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
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
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201,911元,扣除此部
分折舊金額後,零件費用為23,665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
式),則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78,089元,加計拖吊費用
3,500元、代步車費用37,000元,交易性貶值損失100,000元
,總計為218,589元。
六、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218,5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1年9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7月12日,已使用4年11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3,665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225,5760.369=83,2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225,576-83,238=142,338
2.第2年折舊值:142,3380.369=52,5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142,338-52,523=89,815
3.第3年折舊值:89,8150.369=33,142
第3年折舊後價值:89,815-33,142=56,673
4.第4年折舊值:56,6730.369=20,912
第4年折舊後價值:56,673-20,912=35,761
5.第5年折舊值:35,7610.369(11/12)=12,096
第5年折舊後價值:35,761-12,096=2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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