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莊凱仁
被 告 黃梅珍
訴訟代理人 劉景松
被 告 鄭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5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莊凱仁
被 告 黃梅珍
訴訟代理人 劉景松
被 告 鄭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5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