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莊凱仁
被   告  黃梅珍
訴訟代理人  劉景松
被   告  鄭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5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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