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0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0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黃子凌
被   告  謝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4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6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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