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仁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0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仁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年6月8
『月』…」應更為「年6月8『日』…」、第6行第10個字
起應補充「無照」,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證據「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仁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之前科紀錄
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佐,於本案查
獲前之106年10月19日再次因酒後危險駕駛之公共危險犯
行為警查獲,並經本院以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00號刑事
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稽,
惟其猶不知警惕,相隔不到10日,即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
克,在無合格駕駛執照之情形,仍貿然騎車上路,嚴重危
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
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工、家境小
康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793號
被告鄭仁峰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仁峰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
度聲字第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6月8月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猶不知悔悟,於106年10月
28日12時起,在新竹縣○○市○○○路0000巷00弄0號住處
飲用米酒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
仍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旋於同日15時21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1073巷口遭
警攔查,發現鄭仁峰身上有明顯酒氣,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仁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職務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檢察官洪明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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