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沈宏錡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
新北警中一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沈宏錡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皮帶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沈宏錡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7月9日凌晨0時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皮帶刀壹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沈宏錡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扣案之皮帶刀壹把可證。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皮帶刀壹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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