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基興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上訴後經本院以85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7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6年1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
5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