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枝仁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枝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枝仁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枝仁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其於97年6月6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1010107636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