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東憲選任辯護人彭珮瑄律師
李進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東憲前經本院認為涉有利用公眾交通工具犯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