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富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富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