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書正
姜少棋 被告 鄭彥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上訴字第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