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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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書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榮書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8月3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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