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財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9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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