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偉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新富 原名 許政鴻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宗榮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偉、許新富、劉宗榮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志偉、劉宗榮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上訴人即被告許新富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等罪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