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2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乙00000000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陞典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永宜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未0000000兼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複代理人范翔智律師被告申○○○○○○即巳被告東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晴福企業有限公司
24之法定代理人酉○○
之3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丑○○上列被告訴訟代理人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複代理人范翔智律師被告厚申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壬○○住臺北縣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臺北縣上列被告訴訟代理人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複代理人范翔智律師被告鉅利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辰○○住臺北縣
居臺北縣被告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巷6之2號法定代理人午○○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被告聯亞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樓法定代理人辛○○住臺北縣被告錸慶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癸○○住臺北縣被告濠鑫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
○號被告永晟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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