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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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22號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增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53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