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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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146號

原告 楊明憲

被告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阮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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