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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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98號

聲請人 池育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麗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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