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請人 許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