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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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詹益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龍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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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詹益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龍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