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請人 莊宗文

代理人 莊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因同年月9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0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11471-9

1

1000

002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11472-0

1

1000

003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9000286-1

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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