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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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忠慶選任辯護人郭盈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忠慶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忠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互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其情形危害社會秩序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6日予以羈押。嗣被告江忠慶經本院於101年8月9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所犯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江忠慶與同案被告 江衍龍 就犯罪事實所述不一,而被告江忠慶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尚未經審理調查完畢,復有共犯 林昱成 、 郭映里 逃亡而未到案,堪認被告江忠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再衡酌本案被告等人係二次自大陸地區運輸大量之第三級毒品至我國境內販賣,嚴重危害國民健康,情節甚為重大,仍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羈押要件,自101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1年9月24日訊問被告江忠慶後,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所犯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江忠慶供述前後不一,並有共犯林昱成、郭映里逃亡而未到案,堪認被告江忠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再衡酌本案被告等人係二次自大陸地區運輸大量之第三級毒品至我國境內販賣,嚴重危害國民健康,情節甚為重大,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刑罰之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串證之虞,仍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羈押要件,應自101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