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 阮氏 金翠 原告 阮氏編 原告阮氏和原告 阮氏然 原告 梁玉蘭 原告 武氏秋恆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原告 阮氏亮 原告 裴氏 女原告 武氏鳳 原告 范氏詩 原告 阮氏芳 原告 潘氏清香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原告 桃氏椰 原告 范氏花 原告 范氏東 原告 黃氏免 原告 阮氏盈 原告 阮氏香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蘇哲科律師
一、上列原告對於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予審酌。
㈠、各別原告請求金額明細計算書。
㈡、上開金額計算之依據及證據所在。
二、上開資料,本院已多次曉諭命原告提出,原告迄未提出,已嚴重延滯訴訴程序之進行,如未遵期提出,本院得不予審酌。
三、本件將於下次庭期辯論終結,兩造如有證據資料欲調查,應於10日內提出,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