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蔡振坤
之1被告古于忻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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