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3號上訴人 李桂梅
鄧莉莉 (即 鄧心玫鄧娜娜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秀英 上訴人 鄧美琪 法定代理人劉秀英被上訴人 鄧茵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分割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1條亦有明文。再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遺產分割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870元,經本院於101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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