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衍龍
1(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被告 王曉嵐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 律師
陳益軒 律師被告 張秀春 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 律師
蔡明熙 律師被告 江忠慶
之1(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盈蘭 律師被告 梁凱翔 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 律師被告 唐以芬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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