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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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聲請人 李龍飛 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美紅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5人×10份=6,450元)。
三、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二)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11月20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7年11月20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四、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429萬3,028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五、聲請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依法受扶養之人,仍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支出必要性,並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繳費通知單、匯款明細、統一發票、交通費用之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上下班往返所需里程數、實際支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電話費用之合約書、使用門號資費方案及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歷次繳納通訊費用明細、繳費明細、收據、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日常支出之計算式統一發票、收據等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與何人同住、居住址房屋所有權人,並提出足以佐證繳納租金之歷次完整版本租賃契約、收據或房屋登記謄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11月20日起至
107年11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11月20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另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及金額,說明必要性並逐項臚列為「表格」,並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繳費通知單、匯款明細、統一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稱105年9月至107年8月擔任彩券行員工,現是否仍擔任該彩券行員工,每月薪資(含加班費、三節獎金)之金額為何?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有無其他「固定收入」或另外兼職收入之金額?
(二)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三)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年11月21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扶養費、日常支出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租約(完整版本且為有效租期)、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案號、股別及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